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凡在道路驾驭机动车辆者,若存在横冲直撞、醉后驾车、严重超限或超速行驶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情况之一,则该行为人可能被认定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此外,若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他们亦将按照相同的法律条款接受相应的惩罚。若这些行为同时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应以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4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