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财产被第三者占有的人民法院检查的情况如下:1、对于第三者占有的动产和以第三者名义登记的房地产,特定的动产和其他的财产权,第三者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检查、拘留、冻结。2、对于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检查、拘留、冻结的财产被指定为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交给被执行人。3、对于第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查封、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交给被执行人。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
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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