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省来陕务工经商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陕西省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方为有效。
2.用人单位向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零散外来人员向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
3.办理“陕西省外来人员就业证”须提供:(1)批准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的文件和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3)务工经商人员身份证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证明、学历证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健康和婚育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4.流动就业证由省劳动厅根据劳动部规定的标准格式统一印制,实行一人一证,年度审核的办法。流动就业证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的,必须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到原发证部门年审或更换。
5.对“证卡合一”、手续完备的外地务工人员、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或原就业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可在“外来人员就业证”发证单位所在县区(市)范围和证件有效期限内转换就业岗位。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流动就业证的外来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补办者,责令清退所用人员并处以罚款。
7.对已在本省内的外来务工人员未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应限期补办。
全文5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