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婚姻自始无效是从以夫妻名义同居或登记之时开始到婚姻结束,这段婚姻未曾生效过。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也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均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法院何时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经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问题,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如果通过亲子关系的否定,证实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可能消失或者改变;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法院申请之时治愈的,也不能判决婚姻无效;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法院也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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