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中心指定的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管理中心应当依据不同提取情形对职工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符合中心要求的职工本人姓名的银行借记卡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期限中止:
1、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3、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4、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5、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6、其他应当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
中止提取审核期限的原因消失后,提取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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