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对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按照假冒正品卷烟案件价值(全市统一批发价或国家指导价)的5%给予举报人奖励,每条假冒商标卷烟的举报费最低不低于2元/条。查获的假冒烟(指自制品牌、假冒已淘汰的品牌,或经专卖办案部门、质检部门认定包装不良、不混乱的品牌),按2元/条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第二条查获的假冒烟机按照下列规定奖励举报人:大中型卷接机组每套奖励6万元;YJ13、YJ14、YJ22、YJ23、3000型嘴棒成型机每台奖励3万元;其他小型烟机根据机器价值每台奖励2000-1万元。
第是对查获的烟叶.烟丝,按实际收购(变卖)价值的15%给予举报人奖励,对查获的劣质烟叶.烟丝(无变卖价值),按每担(50公斤/担)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对被查处的其他烟草违法案件(涉假案件除外),举报人应当按照查获烟草专卖全市统一批发价或国家指导价)的10%奖励举报人。
第五条查获其他用于制售假烟的原辅材料,按每公斤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按照本条一至五项规定的标准奖励金额低于本案罚没金10%的,举报人可以按照罚没金的10%奖励,但不得重复奖励。
烟草举报投诉处理方法
烟草举报投诉处理方法:
1、可直接向该烟草公司投诉;
2、也可以向烟草专卖局反映;
3、烟草专卖局的处罚不满意的,可行政诉讼;
4、向同级检察机关举报;
5、向上一级烟草专买局举报,所反映的问题若属实,烟草内部监督管理成员会做出公正处理,对违规工作人员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6、向上一级人大法工委举报。
非法买卖烟草处罚如下:
1、行为人非法买卖烟草等专营、专卖物品,如果情节严重,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是拘役,同时处以又或者是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2、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又或者是没收财产;
3、行为人如果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会被处以以上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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