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两种方式是哪两种?
时间:2023-07-23 10:23:32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驶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合同保全的两种权利是什么

合同保全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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