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六旬老太冒领养老金被诉,冒领养老金犯了什么罪
2009年至2015年,钱某丈夫住院治疗,她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便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丈夫遗弃在医院,直至丈夫孤独病死。
而在丈夫死亡后,钱某仍拒不办理相关手续,还冒领丈夫养老金并占为己有,至案发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5月6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以诈骗罪、遗弃罪对被告人钱某提起公诉。
冒领养老金属于诈骗行为,严重属于犯罪,可以追究刑责。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只要达到2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责。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冒领养老金的原因
冒领养老金出现的原因多,情况复杂,大致有以下几个:
1、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模式、企业改制以及离退休人员散居遍及全国甚至出国居住,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较难掌握。而家属隐藏实情,人死之后不报告继续领取养老金。我县有386人在县外居住,5人在国外,还有部份县内、县外不定期居住。
2、审批退休不严肃。企业不景气,职工在职时挣不到钱,退休后反而挣得更多,生活更有保障,就千方百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参保信息割据不共享,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因险种、统筹范围不同而分属不同机构享用、保管;企业养老保险虽已实行省级统筹,但参保信息大多仍停留在各个县区;分散的信息造成一个人可能有多份养老保险而互不知道的事实。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户籍管理、民政殡葬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协调一致、信息沟通的有效机制,未能及时了解离退休人员存亡状况。
5、冒领成本极低,甚至零成本,形成冒领无风险的现状。冒领被查出就将原款退回来,查不出来就继续领,冒领人心态坦然,致使冒领愈演愈烈。
三、如何预防冒领养老金现象
1、建立完善的稽查制度,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加强对养老金发放的稽查。每月对社会化发放的人员、金额认真核对;每年对退休人员进行一次资格认证,我县对异在居住人员采取退管系统协助认证,以及寄照片、QQ视频等多种方法,对本地年老、因病不能自理的上门认证。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对冒领者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真正使法律起到震慑作用,使企图冒领骗取养老金者,望而却步。
2、建立协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三个层次的密切配合:
(1)地区间社保机构对异地发放养老金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协查。今年来,我县社保局利用异地退管系统上传异地退休人员资料356份,协助异地认证18人。
(2)社保机构与各部门之间如与公安、民政、医院取得联系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存亡状况。从去年起,我县社保局与当地公安、民政、医院等部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死亡人员信息。每月初,通过汇集公安、民政、医院等部门死亡人员信息,与金保工程数据库内退休人员信息比对,提出疑似死亡人员名单,核实无误后及时停发养老金。目前,已查出343人,有效防止养老金冒领。
(3)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要对退休人员的信息实现动态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治,共同做好防范养老金冒领。
3、打破参保信息割据的现状,实现全国共享,杜绝跨省、跨范围一人多份养老保险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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