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搭乘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运营取决于具体情况,本案中蔡某蔡某行为构成非法运营的理由如下: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偿公共汽车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其表现形式、主观目的、行驶路线和收费等特征分析,有偿公共汽车行为不当然构成非法运营的理由如下:
1、有偿公共汽车的私人所有者一般有自己的正当职业,不以运营为运营,而非法运营的所有者以运营为主要职业。
2、有偿公共汽车的所有者主观上方便他人,同时节约自己的运营费用,如果不是以一般的公共汽车所有者的运营费用,那样的公共汽车所有者的正常收取非法运营费用。由此可见,有偿拼车和非法运营有很多不同,通常有偿拼车行为不当然构成非法运营。其次,如果有偿拼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符合一定条件,则构成非法运营:
1、收取的费用超过私家车辆的运行成本,认定主观上有利润目的
2、运行路线不固定,经常由乘客决定。本案中,蔡某收取的费用比公共交通便宜,但三人合计价格为600元,每月超过车辆行驶成本,蔡某多次由乘客决定路线,提高价格,分析蔡某的行为具有利益目的,构成违法运营。因此,即使蔡某投保了汽车人员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偿。最后,有偿巴士是方便环保的移动方式,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制约,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的责任定义和赔偿问题成为困扰大家的问题。与此相对,笔者建议所有者平时加强车辆的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没有安全上的危险。投保时,最好选择保险车人员的责任保险。长假期间,共享汽车回家。外出旅行的所有者可以投保短期意外保险。乘客在共享汽车之前必须尽量了解所有者的驾驶技术。经验和疲劳。醉汉状态,在车辆行驶中,必须系好安全带。如果经常搭乘,双方最好签订搭乘合同,明确搭乘者和私家所有者的权利、义务、费用和责任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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