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案件,若经传票传唤后,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而拒绝出庭应诉,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辩护权,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如原告经传票传唤,同样未履行到庭义务且无正当理由者,可被视为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法院可据此做出裁决;
而当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时,亦应遵照上述规定,即若被告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法院仍有权进行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