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是合伙企业中存在的两种合伙人形式,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
1、存在的企业性质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存在于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人只能存在于有限合伙企业中。
2、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财产份额出质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的法人是谁
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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