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成立
口头遗嘱成立需要以下条件:
1.立遗嘱是有危急情况;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没有解除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条件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见证能力,即未成年或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成年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2.不属于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或者是受遗赠的人。
3.与被继承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口头遗嘱是否被法律认可
口头遗嘱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口头遗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5.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n(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n(二)继承人、受遗赠人;\n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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