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原则是:
1、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主体应具有惩罚性。
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费用,实际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
2、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支付赔偿费用,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3、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
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全充分的弥补。
一、毁约合同赔偿有什么原则
毁约合同赔偿有四个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失,还要赔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包括合同履行后受害人能够获得的利益损失;
2、根据合理预见原则。违约方的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一些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少损害的原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4、损益抵消原则。当受害人因违约而造成一些损失,并带来一些利益时,损失和利益可以抵消。
二、惩罚性赔偿时效的内容
三年。惩罚性赔偿是法定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旨在规制销售者恶意违反合同义务的不法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局限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更是为了通过威慑的方式惩罚不法行为人。惩罚性赔偿使得平等主体在条件成就时一方有权对另一方课以“惩罚”,即要求不法行为人额外向自己支付受损之外或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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