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今年5月,被告人陈××的母亲黄×因邻居苏×的竹子伸到了自己家的菜田而砍了苏×家的几棵竹子,苏×出于报复而削了陈××家的一棵桂树树皮。5月31日16时左右,外出打工的被告人陈××与其父亲回到家中,听黄×说苏×削了他们家的桂皮,又与苏×发生争吵。陈××的父亲拿刀砍了苏×家的一棵枇杷树、一棵龙眼树。苏×看到后,拿柴刀砍断陈××家的上述削了皮的一棵桂皮树。后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陈××用木棍将苏×打致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苏×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该案中被害人苏某对矛盾激化亦负有责任,对被告人陈××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可对被告人陈××宣告缓刑。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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