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需要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申请人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并强调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专利局若对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予以审查合格,则专利审查程序终止。若撤回时发明专利申请已公布,应在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法律对撤回声明也有一定限制:在规定的中止程序期间,申请人不能撤回其专利申请。另外,《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
(二)放弃专利权声明专利申请授权前,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同样,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人也可以随时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是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原因之一。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专利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声明放弃其专利权,同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样,放弃专利权需要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对专利权人的放弃专利权声明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放弃专利权声明审查合格后,应在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同样,在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期间,专利权人不能放弃专利权。综上所述,撤回专利申请与放弃专利权是在专利申请及维持过程中,权利人对自己私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经专利局审查合格后,可以产生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维持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在专利审查及专利权维持程序中,作为行政机关的专利局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专利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均应在行政法及专利法的规则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专利审查程序是专利局行使专利审查权的一种行政程序,其中,专利局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比如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驳回决定、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可能会导致审查程序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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