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位合伙人共同创立的公司的股权分配形式及方式,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对于公司的股份分配而言,一般是以各股东所承担的股权责任,即其认缴或认购的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重为依据进行分配,同时,每一份股份具有同等价值,并按同样的份额分配红利,但如果全体股东就此达成了其他约定,则需遵照执行;
其次,对于股东的收益分配问题,实践中通常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股东们根据各自的投资额获取相应的利润回报。
此外,当公司需要增加新的资本时,股东们也有权优先按照自己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然而,若全体股东就此事项达成了不同于出资比例的红利分配协议,或者对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做出了与出资比例无关的规定,那么这些特殊情况也应得到尊重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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