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识做了帮凶刑事判刑多久是由法院判决确定的,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其有罪前,不得确认其有罪。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
一、刑法有哪些目的任务
刑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实施刑法主观上所追求的结果。
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任务是国家赋予刑法的具体职责,是刑法目的的展开。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在溯及力问题上,从刑法第12条推演而来的对于1997年刑法的效力采取从就兼从轻原则,但是对于对于日后的法律是否具有此效力,存在疑问。即:
对于在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的,适用新刑法。
对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本身认为适用从就兼从轻原则。但是,这就出现一个悖论,司法解释永远是正确的,无论是新法认为无罪或者处罚较轻,还是旧法认为无罪或者处罚较轻,都是有溯及力的。这就存在一个理论的冲突,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解释,其效力并不是由法律派生而来。司法解释这种处理实践上有利于司法适用,却威胁着法律本体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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