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残疾人士而言,离婚流程与普通公民无异。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且可通过特定机构展开调解,或者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此类离婚案件进行调节工作,然而若经查证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未能起到作用,法庭应当依法作出离婚裁决。
实践中,如残疾一方提出离婚请求,而另一方亦表示同意,那么双方便能够直接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反之若存在异议,残疾一方可直接诉诸于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将会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节,考察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其中会充分考量到残疾一方所处的特殊境况及其它关联因素。
即便在残疾一方身体状况较为特殊的情况下,若法院认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同样依法许可其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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