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业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内容?
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强制执行的有两种类型
(一)是直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5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特定林业行政案件。
(二)是间接强制执行。包括:
(1)执行罚。《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代履行。《森林法》第39条第3款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特别指出,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并无任何条款规定应由或者可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
(4)除直接强制执行外,所有间接强制执行的最终执行,仍然依赖于人民法院。即无论是执行罚所加处的罚款,还是代履行的费用,都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非当事人自觉缴纳。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展开: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有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林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林业主管部门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案件主办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二审的,应提交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4)、有的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填写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状况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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