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律师信函的发送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依据。
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发卡行有义务对债务人和其担保人进行催收服务,并且禁止对与债务无直接关联或者并无关系的第三方进行催款。
同时,在催收过程中,严禁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方式、恐吓策略以及侮辱性言语等不当的操作手法。
为了确保催收过程的合法公正,相关的录音材料必须存储至少两年以便于查询和审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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