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夫妻疑因举报偷挖河砂遭杀害,非法采砂是怎样定罪
时间:2023-04-12 17:51:03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汉中一夫妻疑因举报偷挖河砂遭杀害

7月13日,杨鑫(化名)在网络发帖求助:10日一早,杨鑫父亲在举报黄某偷挖河砂后被黄某发现后,被黄某残忍杀害。听闻消息赶去河边的杨鑫母亲(聂某)也被黄某杀害。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死者亲属称,杨鑫目睹双亲惨状,情绪崩溃。村民称,挖砂在当地很常见,两家人都从事挖砂,有多年矛盾。目前,尚未查到黄某是否持有采砂许可。

陕西汉中西乡县公安局7月11日发布通报称,2021年7月10日7时许,西乡县骆家坝镇钟家沟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村民杨某某、聂某某夫妇被害。犯罪嫌疑人黄某(男,38岁,西乡县骆家坝镇钟家沟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二、非法采砂是怎样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具备相关情形,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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