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承担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15:01:09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夫妻债务承担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夫妻债务承担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因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夫妻债务承担协议书

立协议人:

丈夫杨彦明(化名)

妻子恽红艳(化名)

丈夫杨彦明与妻子恽红艳198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1990年8月18日女儿杨菲菲(化名)出生。为了保证夫妻关系稳定持久,经夫妻双方充分协商,依据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发誓共同遵行。

(一)妻子已经退休多年,退休金较少,没有其他收入。丈夫还在工作,月收入比较高,每月自愿向妻子提交1000元,作为米面油菜酱、水电煤费用,工资其余部分属于丈夫个人所有,妻子不予干涉。妻子的退休金,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不予干涉。妻子负责操持家务,解除丈夫后顾之忧。家中体力活或者妻子无法完成的重活,丈夫自愿包干及时完成。

(二)共同家庭的较大支出,比如物业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夫妻各半分担,均另行支出,与本协议第一条无关。女儿所需费用,包括现在教育、医疗和将来结婚费用等,均由夫妻各负担50%。

(三)如果妻子在外有债务和债权,由妻子个人承担和享有,与丈夫无关,也绝不干预;如果丈夫在外有债务和债权,由丈夫个人承担和享有,与妻子无关,也绝不干预。

(四)以前以妻子名义写借据向丈夫姐姐借的人民币五万元,因为是为了丈夫个人原因归还银行透支而借贷,丈夫自愿确认属于自己个人债务,将来由丈夫自行了断,不属于妻子个人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项约定由妻子书面通知债权人即丈夫的姐姐。

(五)家庭共同房产即上海市**路40*弄1号702室,其权利人是丈夫、妻子和女儿,依法属于三人共同共有,产权各占三分之一,对此夫妻没有争议,决定维持不变。

(六)夫妻双方一致认为,本协议是遵照规定所做的自愿将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所有的约定。夫妻双方都深知本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加深深懂得本协议生效后的法律后果,均表示自愿遵守和履行,绝不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夫、妻和女儿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夫妻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丈夫(签字):

签字日期:

妻子(签字):

签字日期:

三、夫妻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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