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债务之行为可纳入恶意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以虚构债务等手法,行将自有财产权益无偿进行处置操作,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款利益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之时,此类行为便可能被视为恶意行为。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相关行为,借此路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