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1.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然而,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没有尽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仍应承担损失或承担责任。还应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对性。在不同情况下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被全部或部分、暂时地免除履行责任。
2.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天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如下:
1.举证责任的分配
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2.过错的轻重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
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
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四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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