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房时,开发商应出具以下材料:1、住宅质量保证书;2、住宅使用说明书;3、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4、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5、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延期交房,不能先交房再起诉开发商延期交房。
签交房确认书,等于在法律上默认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事实,法院不会受理。有关逾期交房,起诉开发商需要在逾期交房2年内,起诉开发商。
当发现开发商有以下延期交房行为时,购房者可以起诉维权:
1、开发商没有通知交付房屋,或者按约定期限不符合交付条件;
2、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收房时,购房人认为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并且拒绝领取房屋钥匙,并要求赔偿开发商延期交房损失的;
3、购房人按约定收房后,又以房子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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