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其分割比例的。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与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判决。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违法行为的,如: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中怎么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为复杂也是争议最多的。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
(一)一般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二)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
4、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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