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其中经营者集中为反垄断法规制度的三大行为之一,因此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制度也是核心内容之一。
一般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竞争政策主要指,通过自由竞争实现企业的规模、企业行为、资源分配等方面的调整,以促进资源在产业内自由、合理配置。因此,在现代西方经济政策意义上,竞争政策被视为自由竞争政策的同义语。由于反垄断法以限制和禁止的方式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其必然涉及竞争行业与非竞争行业的划分,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
经营者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但经营者集中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过大规模的经营者集中会使得某一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大大加强,形成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该经营者就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市场中健康的竞争行为,进而破坏竞争秩序。如何适度把握经营者集中,使得合法合规的集中行为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又能及时规制不良集中行为的发生,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这就需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制定一套明确的规范制度,因此《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的核心法律,将经营者集中制度纳入其中并作为核心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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