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31 20:07:11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有何区别。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土地局作出有实质内容的补偿安置判决。此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区县房产局提出申请,区县政府责令区县房产局、公安局强制搬迁的,属于行政强制搬迁;区县房地产局提出申请,法院复核搬迁的,属于司法强制搬迁。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特点是:在区县住房和土地局作出拆迁补偿安置决定后,强制拆迁的开始时间相同;强制拆迁的申请人相同,申请人也相同是区县住房和土地局;强制拆迁对象相同,均为被拆迁人或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承租人。但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

首先,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它运用政府的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执行的主体是法院,法院行使司法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影响,即无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无论诉讼是否结束或能否胜诉,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都不会停止。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效率高的特点,如直接在政府内部审批实施,不受诉讼的制约。房地产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结束,房地产局是否胜诉。第三,社会公信力不同。其他政府部门难以对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因没有法律救济渠道阻止行政强制拆迁,认为裁定或者强制拆迁裁定不当的,在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之间经常发生对立和冲突。行政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是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与行政强制拆迁相比,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也更高。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赔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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