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可同时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筹资,以达到房屋总价值等于购房首付金额加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商业贷款之和的目的。
在此种被称为“组合贷款”的方式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及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率均依据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若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尚有融资需求未得到满足,则可用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做补充。
综上所述,这样的贷款形式便形成了一个因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故由商业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以弥补的个人住房贷款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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