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类型的四种分类方式
时间:2023-06-30 20:03:56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类型分为: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4、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一、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企业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企业股东有限责任直接决定着股东投资可以满足利益需求,同时也可以将担负的风险限制在合理的范畴之内,在投资的时候将更加积极;

2、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以公开的方式发行债券或者股票,在社会上进行集资。

3、企业实行的原则为经营权分离以及所有权,有助于提升综合管理水准。

4、由于企业自身特殊的组织结构形式,使企业经营运作以及资本逐渐实现利益最大化。

5、企业形态已经脱离个人色彩,主要体现出资本的性质,股东个人生存与安危对企业正常运营并不会产生影响。

二、企业类型划分标准具体如下:

1、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总之,企业类型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实行的原则为经营权分离以及所有权,有助于提升综合管理水准。另外企业特殊的结构组织方式,使企业经营运作以及资本逐渐实现利益最大化。

设立企业时应怎样选择企业类型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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