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开展商业承兑上海评级的基本情况
2008年4月,人行上海分行组织开展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之初,提出同时推动商票企业试点评级。人行以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环节为切入点,在符合贷款企业评级条件的企业中,选择了近二百家在2007年末存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余额的企业进行商业票据评级试点。人行要求把分析和揭示商业票据风险的相关内容溶入到主体评级报告中,对于如何看待和分析票据风险,以商业银行认可度为准。据了解上海各评级机构均按人行要求在主体评级报告中加入了票据业务风险分析部分,人行在贷款企业评级工作中期对涉及商业票据业务的企业评级报告抽查后的反馈意见是各家评级机构对商票业务风险揭示不足,分析不够全面,同时要求提高票据评级技术,为扩大票据评级业务做准备。
二、总结与思考
监管部门想改善我国目前票据业务中银票业务占比过高、票据融资占比较高的问题由来已久,在2009年央行全国征信管理会议的工作要点中将扩大商业承兑汇票评级试点,推动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使用作为加大力度发展和培育信用评级市场重要工作之一。在此背景下我们能够感受到央行推动商业承兑汇票评级的强烈意愿,央行在票据支付结算系统中预留了评级结果接口;人行上海分行征信管理部门计划在评级质量能够得到商业银行认可的情况下使商业承兑汇票评级不受到贷款余款的限制,并且将评级扩展到企业之间票据支付结算业务。可以预见到的是信用评级结果将作用商业信用风险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
央行虽然基本明确了以信用评级作为推动商业汇票流通使用的手段之一,但如何使评级结果在票据业务风险控制中发挥作用的思路并不清晰。为了找到信用评级在银行票据业务风险控制中的切入点,我们对商业银行进行了调研。在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票据中心负责人的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商业银行商业票据业务风险控制简单地讲分为两部分,授信部门控制企业的信用风险,即确定授信额度、期限等;票据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控制操作风险,注重申请的审查审批、避免假票等。与借款企业评级一样,虽然商业银行没有否认外部评级的参考价值,但是也未体会到央行推动商业承兑汇票对其产生的实质作用。2008年借款企业评级工作后期,人行上海分行对票据评级开展情况进行问卷调研,主要对开展商票评级的作用,是否发现风险实例、评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进一步推动商票评级工作的建议,我们相应做出回复(回复件附后)。
推动商业承兑汇票评级工作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例如在促进评级结果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中的应用方面,银监会掌握着比央行更有力的手段。商业银行内部(尤其在上海)对内部评级存在自我崇拜倾向,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评级产品的应用。所以推动商票评级工作不仅要研究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而且评级体系的设计还要考虑央行推动商票评级的可操作性和商业银行应用的有效性。评级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将企业票据融资视为贷款来看待,在借款企业评级指标体系中未做单独考虑。在央行的要求下,评级机构将企业票据业务风险分析溶入到主体信用评级报告中。按照原有的评级思路,企业票据业务风险如果影响到信用评级要素自然会在评级内容和评级结果给予揭示和反映。这样的话,单独突出票据业务风险因素的意义何在?所以商票评级方法研究要通过研究商票业务信用风险特征、与一般贷款风险的差异性,看是否还存在借款企业评级报告无法满足的特定需求。
贴现存在一些差别,
(1)涉及的当事人不尽相同。由银行、借款人和票据贴现三方转变为贴现银行、贴现申请人、承兑人、背书人、出票人等,虽然承兑人和出票人承担票据付款的主要责任,但是如果出现前两者不能付款的情况,在票据具有可追索的条件下,信用链条上的任何一方都可能被追偿。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时通常都选择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进行,在内部无论对买方票据,还是卖方票据都事先给予授信,以控制可能来自上述各方风险并降低可能的违约损失。
(2)期限差别。票据业务最长为6个月,贷款的期限长短不一。期限差别会带来不同的风险控制手段。
(3)融资资金使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受到银行较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控制,而贴现申请人取得资金后的使用相对自由。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企业间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条件下进行贴现而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资金最后被投放到高风险领域。也是引起央行和银行监会极大关注票据业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关于建立商票评级体系的初步想法
从央行上海分行的操作角度来看,目前的借款企业评级体系(或借款企业评级报告)无法满足揭示商票风险的现实需要(即看不到票据业务相关内容),提出了改善现有评级报告的思路,即在主体评级报告中加入商票风险分析内容。但是原有的评级指标体系并未改变,使商票风险分析部分在报告中像鸡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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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显得冗余重复且不突出。为了迎合监管部门的需求,一方面,在维持政策推动的借款企业评级体系不变的情况下突出对商票风险的关注程度,同时为单独推动商票评级的地区提供一套独立的评级体系;另一方面,商票业务本不具备单独设立评级体系的必要性,但作为企业主体短期信用评级,可以同时作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框架。
商业票据评级在评级对象方面应确定为主体评级才在现实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在评级种类和评级结果的界定方面,借款企业主体信用评级的评级结果带有周期性评级特征,而票据融资具有短期性,适用于时点评级这样对短期市场反映较敏感的评级品种。基于以上考虑,将商业票据信用评级定位为企业主体短期信用评级,企业主体短期信用等级划分、标识和含义同企业短期债。关于评级对象的确定,由于商业票据业务涉及当事人较多,且同处于业务信用链条之上,无论是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还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业务涉及的所有当事人进行信用评级都具有现实意义(目前还不包括金融机构)。在现实中评级工作可能会受到不同地区推动力度的影响。可建议当地监管部门分层次地要求商票业务相关当事人进行评级,商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付款的主要负责人,是商票风险的源头,可要求进行评级;第二层次为商票贴现申请人和保证人,其在票据拒付的情况下可能被最早要求追偿,具易被央行通过贴现余额信息而掌控;第三层次为相关背书人等。对于已开展借款企业评级的地区,可同时在评级报告中对受评主体给定长期信用级别(借款企业信用级别)和短期信用级别(商票信用级别),或根据业务开展方式的不同单独给定。
总体来讲,票据当事人主体的信用状况直接决定了票据的信用质量。商票评级的信用分析应该首先进行企业主体的长期信用分析,把握在受评主体长期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共同作用之下,其未来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化趋势;然后在此基础之上侧重分析企业短期信用状况,判断受评主体的短期信用级别。同时,还要结合企业开展商业票据业务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受评主体商业票据业务特点和风险。评级应结合主体资产流动性和现金流状况对其短期偿债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将影响企业主体短期信用水平的因素作为设立评级指标体系的基础,商票业务不作为特定要素影响信用级别。为了突出商业票据业务风险,进行商票业务分析,总结受评主体票据业务规律、对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进行重点关注,可在评级报告或现场调研报告中对需求方的关注点给予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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