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全文9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