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债务连带偿还
时间:2023-03-09 17:12:31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4月20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陶某、张某连带偿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5240元。

陶某和张某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家俱店,因需要资金周转,陶某和张某商量各自借款解决资金问题。张某便于1999年4月22日找到何某,以何某的名义在信用社贷款3000元,当日张某出具给何某一张“贷款”条据,载明:“张某用以何某的名义贷款3000元,实际贷款人张某。”2002年5月21日,陶某、张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男方贷的由男方偿还,女方贷的由女方偿还。”2008年9月24日,何某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5240元。何某起诉要求陶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应被告张某的要求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后何某将取得的贷款借与张某使用,张某承诺偿还贷款,视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故两人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且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内容同何某和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通过原告何某取得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款人是被告张某,但该款项用于两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且被告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被告张某的个人债务,故两被告各自还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偿还信用社贷款后,也要求二被告按其偿还的本息数额予以给付,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合同不成立有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不成立可能带来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缔约过失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会形成缔约过失。【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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