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又称登记制度
第四十条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形式要求,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①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各类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撰写文件等,这部分审查不涉及技术内容,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专利请求书是否采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书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附图是否符合附图要求;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是否具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资格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规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是否缴纳了申请费②实质性明显缺陷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这部分审查实际上涉及专利的实质性内容,但与实质性审查不同。不评价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部分内容应如下:
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专利申请的标的物是否明显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单一性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专利申请在形式上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应当在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后的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应当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前公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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