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诉讼离婚之当事人而言,其享有拒绝进行调解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最终必然会判决离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决定因素在于夫妻二人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已经达到破裂程度。
若具备充足的证据显示该对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法院将会作出判决离婚的裁决。
在无任何法定理由且对方坚持反对离婚的前提下,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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