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计算起始时间是什么?
时间:2023-07-01 17:32:29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刑事拘留的当天不计算在拘留期内。在刑事案件中,为了具备足够的时间审讯犯罪嫌疑人,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正确打击犯罪,拘留嫌疑人的当天都不计算在拘留时间内。

一、刑事拘留的流程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2、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3、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4、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具体如下:

1、行为人正预备犯罪的、或在实行犯罪中或者是在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

2、受害人或者犯罪现场亲眼看见的人,可指认他犯罪行为的;

3、在行为人身边或者住所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其在犯罪后企图采取自杀、或逃跑或者已经在逃的;

5、有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谎报自己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

7、属于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或有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

综上所述,被刑事拘留的当天不计算在拘留期内。刑事案件中,为了具备足够的时间审讯嫌疑人,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正确打击犯罪,拘留嫌疑人的当天都不计算在拘留时间内。行为人正预备犯罪的、或在实行犯罪中或者是在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谎报自己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需要采取拘留。

刑事拘留算不算前科

前科是刑事法律中的专业术语,通常是指曾经犯罪受过刑事法律追究的人。

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他的根本设立目的是保障侦查或者保障嫌疑人能够顺利地随案件移送法院接受审判;

因此,刑事拘留是一种保障措施。如果嫌疑人被确定无罪或拘留错误的,当然不属于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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