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将机动车标志取下,该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
这一做法属于未经授权,擅自对已经注册过的机动车辆进行主体构架或特性结构上的更改,此种行为在法律中明确明文警示为违规。
对此,所有的相关单位以及自然人都必须遵守以下禁令:
严禁私自组装机动车或钻空子改变已注册的机动车主体构架或特性结构;
严禁肆意修改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编号或车辆识别代码等重要数据信息;
严禁触碰其他法律所明确禁忌的各类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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