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孙某在新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新房,房子离他原来的10亩地比较近,于是向陆某提出,要求双方交换土地,但陆某不同意。如果谈判失败,案件将提交法院。
吐鲁番学院法律分析:
本案中,孙某是否有权返还其原承包土地?
承包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可以自行决定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其他人无权干涉,因此孙、陆2010年的土地交换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交换的,双方应当向用人单位备案”,这说明备案与否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力。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我们这里说的是可以,不是应该。由此可见,如果不办理土地管理证变更登记,互换合同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孙某和陆某之间的土地交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因此,如果孙某要求陆某归还土地,必须征得陆某的同意,即双方必须同意归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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