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讨论:刑拘无罪释放
时间:2023-07-02 16:42:36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除非是违法程序采取拘留,如未经审批,办案人员擅自决定的,这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或者前面也都是依法审批的,但如果拘留超过了时限,一般是37天,同时后来又撤案、不起诉或无罪的。这二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时,是可以申请郭嘉赔偿的。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很难同时发生的。

一般正常情况下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后,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的,最多的情况就是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报检察院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变更取保候审的,这种一般是不赔的。

无罪释放有赔偿金吗

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果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也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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