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索赔的主体是谁
时间:2023-08-02 21:33:43 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索赔的主体是谁

国家赔偿索赔主体包括受害的公民、其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法人和相关组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要求是什么

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要求是:

1.赔偿请求权人主体适格。

2.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

3.国家机关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

4.已完成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5.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三、国家赔偿法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赔偿法程序包括的内容:

1.先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的请求;

2.然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审查,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如果决定赔偿的,再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赔偿方式、数额等内容;

4.最后制作赔偿决定书,送达请求人;

5.如果不予赔偿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n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n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n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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