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解除冻结后多久,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保全措施的裁定后,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撤销登记实施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收到通知书后应当立即解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任何单位不得在保全期间终止保全措施,但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行终止保全措施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终止保全措施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保全:(一)保全错误;(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三)申请人的诉讼(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销保全的其他情形。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解除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执行程序。应用程序。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或者移交执行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强制执行。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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