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核对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试验报告;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及有关批复文件;
(4)竣工图;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建筑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6)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名单。
2。工程验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重点工程和自动消防设施工程的验收,应当建立由验收、施工复核、监理、战争训练等人员参加的验收机构,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报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选址会议负责人填写《项目设计施工组织初审意见表》。
5。审核结束后,审核员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审核。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总工自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10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重点工程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逾期不答复的,表示同意。
7。重点工程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下发后,施工审查人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
8。施工审核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工程和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不少于三次。在施工审查过程中,应审查并记录下列情况:
(1)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确定);
(2)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要作相应调整;
(3)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单位选择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的合法性需要审查;(4)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10。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有关文件移交验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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