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物丢失质权人还享有质权吗
1、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所以质押物丢失的,如果不能找回的,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有哪些
权利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将质押物弄丢的,如果不能找回质押财产的情况下,质权对质押财产不再享有质权,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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