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盼着早离早解脱,不料欲速而不达,因为当初对婚内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没处理清楚,离婚后不得不与原配偶再打官司。记者昨天从我市两级法院了解到,此类离婚后的纠纷在我市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的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为此,相关办案法官提醒欲离婚的双方:事先要考虑周全,并在相关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以免日后的烦恼。
答应婚房给女方事后又反悔
福州的阿发(化名,男)当初为追求阿美(化名,女)颇费了一番力气,两人于2008年底在仓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他们生育了一个儿子,并于同年购买了位于金山的一套商品房。
2010年,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和对小孩的抚养意见不一时常争吵。阿发觉得和阿美生活在一起是种折磨,就多次向她提出离婚。阿美起初不同意,阿发情急之下,表示愿意放弃对婚生子的抚养权和双方的共有房产,以此换取两人离婚。
阿美见两人感情无法挽回,最终同意了。2011年,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两人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金山的房子归阿美所有,该房的按揭还款也由她承担。
离婚后没几天,阿发就非常后悔,觉得自己当初不该急于离婚而弄得净身出户。他再找阿美协商,可对方不同意对离婚协议做任何更改,他只得作罢。
由于双方离婚时尚未取得金山房子的房产证,因此无法办理更名手续。2012年下半年,阿美和阿发均拿到了该房的产权证。此后,阿美多次要求阿发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阿发说什么都不同意,还要求阿美进行经济补偿。阿美无奈之下,只得将阿发告上法庭。
上个月,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按照双方的约定,诉争房归阿美所有,所以该房现在实际的产权人是阿美。阿美的诉请是阿发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确认房产归阿美所有后应履行的附随义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阿发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协助阿美办理诉争房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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