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当一个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该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时,第三人可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以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补充: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事实行为,债务加入为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是一个新的合同,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由一个债务人变成了两个或多个债务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的,仅通知债权人即可,不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的合法利益包括合法的财产利益(比如涤除权)和合法的身份利益(比如父母为子女还债)。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此处的“有权”意味着债权人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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