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一、具体计算公式
具体的计算公式(按深圳最新赔偿标准计算):
十级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7.3万元;农村标准:1.87万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计算);
4.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5.护理费赔偿金额=按误工标准计算或按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6.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支出交通费;
7.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9.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10.十级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11.后续治疗费事;
12.车辆及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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