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时间
时间:2023-08-12 10:04:33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时间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1、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2、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3、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4、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条

【工作原则】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基层群众性宣教】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居(村)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依法明确防什么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依法明确防以下: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2、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3、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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