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所需证件
1、当事人出具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定居证、护照等;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出境定居停保支付
[所需资料]
1.《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即出国定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和《出国定居证明》,赴港、澳地区定居凭《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定居凭《台湾定居证明》);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1.单位将出境定居人员以上所需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出境定居停保、并支付个人帐户手续,并将出境定居证明、《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各一份留存;
3.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八条,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
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护照或者国外有效身份证明、定居证明或者外国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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