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7月1日起,符合下列情形的大陆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就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件:
1、31个城市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可在居住地就近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31个城市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
2、全国60周岁(含)以上大陆居民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在居住地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3、大陆居民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在居住地提交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的申请。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可向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注:上述便利措施实施对象不包括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大陆居民在居住地就近申请赴台个人旅游,所居住城市应属于开通赴台个人游城市。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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