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是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简言之就是公检法强制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正在受审的被告人到特定地点接受询问。拘传的形式一般是书面通知,也有可能是口头拘传。此外,一次拘传一般不超过12个小时,即使对可能要拘留或逮捕的拘传对象,一次也不能超过24小时。
民事拘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对被告的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对原告的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3、对法定代理人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4、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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